天津公積金新政細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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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津雲 作者: 編輯:馮丹丹 2026-02-06 09:09:00

內容提要: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修訂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發布,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津公積金中心發〔2025〕17號)進行修訂,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修訂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發布,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津公積金中心發〔2025〕17號)進行修訂,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明確了貸款辦理、貸款償還、貸款變更等細則。其中提出: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購首套住房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在全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或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

  (三)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過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的;

  (四)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本次所購住房與已結清貸款所購住房非同一行政區的(行政區范圍以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為准)。

  借款人家庭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使用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此前報道

  1月26日,天津發布《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月起施行。詳情→天津公積金貸款新政!有這些新變化

  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進一步提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水平,現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津公積金中心發〔2025〕17號)進行修訂並重新發布,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26〕1號)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第二章  貸款辦理

  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持續推進標准化、規范化、便利化服務,通過跨部門、跨業務協同,推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房“一件事”(以下簡稱一件事)服務模式。

  第四條 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購首套住房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在全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或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

  (三)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過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的;

  (四)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本次所購住房與已結清貸款所購住房非同一行政區的(行政區范圍以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為准)。

  借款人家庭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使用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離婚前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仍計算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在繳存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與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合並計算。

  第五條 借款人應提供個人資料、購房信息及因特殊情況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按照“一件事”流程辦理的,在住房交易環節已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可不再提供。

  第六條 個人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件(本細則涉及身份證件均同以下要求)

  1.借款人(配偶)身份證(身份證丟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

  2.借款人(配偶)為在津工作香港、澳門同胞,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

  3.借款人(配偶)為在津工作臺灣同胞,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

  4.借款人(配偶)為在津工作外國人,提供護照及經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外國人簽訂購房協議時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作為身份證件的,申請貸款時也需一並提供。

  5. 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

  (二)婚姻關系證明

  提供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以下統稱結婚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以下統稱離婚證明);配偶死亡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等。

  借款人在香港、澳門、臺灣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離婚,以下同)的,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借款人在境外辦理婚姻登記的,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及經中國使領館認證的中文翻譯文本。

  (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延長退休年齡(在法定退休年齡後按國家規定另行延長),且按延長後的退休年齡申請貸款的,提供延長退休證明。

  (四)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非靈活就業繳存的,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辦理電子碼。

  (五)執行多子女家庭貸款政策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子女出生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撫養權的相關材料。

  (六)有共同購房人的,提供共同購房人身份證件、共同購房人婚姻關系證明、共同購房人配偶身份證件。共同購房人為未成年人的,還需提供同戶籍戶口簿或出生證明等材料。

  第七條 購房資料及信息   

  (一)按照購房類型分別依據《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或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提供相關信息。

  (二)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和《公有住房出售許可證》。

  第八條 貸款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貸款銀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銀行當時受理申請,並協助借款人及配偶簽署《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授權確認表》(附件1),有其他共同購房人的,其他共同購房人及其配偶在附頁簽署同意抵押聲明。

  (二)貸款審核

  貸款銀行自受理貸款申請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審核通過後,借款人簽署《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合同》(附件2,以下簡稱《借款合同》)、《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衝還貸業務授權書》(附件3)及《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約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書》(附件4)。

  (三)貸款審批

  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且貸款銀行審核通過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

  (四)不動產登記及擔保

  審批通過後,買賣雙方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貸款銀行辦理抵押擔保。

  (五)貸款發放

  抵押擔保辦理完成後,貸款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並及時將貸款資料交予借款人。

  第九條 按照“一件事”流程辦理的,借款人可在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貸款預審服務。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後,自動進行貸款審批並當時完成,買賣雙方可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後續購房手續。

  第三章  貸款償還

  第十條 還款日

  借款人應自貸款發放次月開始逐月還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日在當月的對應日,沒有對應日的為該月最後一天。

  第十一條 還款方式

  (一)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請辦理變更還款方式。

  第十二條 按月正常還款

  按月衝還貸:經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動提取其住房資金(含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下同)進行按月正常還款。

  委托代扣:按月衝還貸未足額還款或未選擇按月衝還貸的,貸款銀行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收當期應還款項。借款人最遲應在每月還款日前一日將當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還款賬戶內。

  自主還款: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當日,在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或開通公積金還款業務的銀行持本人身份證件辦理還款。委托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持借款人身份證件和代辦人身份證件辦理。借款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資金還款,也可以通過借款人還款賬戶還款。借款人還可通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電子業務渠道辦理。

  第十三條 逾期還款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應還款項的,可通過按月衝還貸、委托代扣、自主還款三種方式辦理逾期還款,辦理方式與按月正常還款相同。

  第十四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貸款未逾期的,可申請辦理提前還款。提前還款包括提前部分還款不縮短貸款期限、提前部分還款同時縮短貸款期限、提前一次性結清貸款,可通過以下方式辦理:

  (一)提取住房資金賬戶餘額還貸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資金償還貸款。使用借款人本人住房資金的,本人持身份證件或委托他人持借款人身份證件和代辦人身份證件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辦理。使用配偶住房資金的,配偶應到場,持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證件辦理。借款人及其配偶也可以通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電子業務渠道辦理餘額還貸。

  (二)銀行還款賬戶還款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或開通公積金還款業務的銀行辦理。委托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持借款人身份證件和代辦人身份證件辦理。借款人也可以通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電子業務渠道辦理提前還款。

  第十五條 擔保公司代償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符合擔保代償條件的,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進行擔保代償。代償後借款人應及時向擔保公司償還代償款項。

  第十六條 打印還款憑證

  借款人償還貸款後需打印《還款憑證》的,應持本人身份證件到貸款銀行或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打印,也可以通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電子業務渠道查詢打印。委托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應持借款人身份證件和代辦人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七條 貸款清償

  借款人全部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中商業銀行貸款部分後,辦理抵押注銷手續。其中,保證擔保方式的,到擔保公司辦理;抵押擔保方式的,到貸款銀行辦理。

  借款人通過“帶押過戶”出售房屋的,可先行辦理抵押注銷手續,後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  貸款變更

  第十八條 還款賬戶變更

  借款人還款賬戶因凍結等原因無法扣款的,應及時到貸款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最遲在還款日前一日將當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變更後的還款賬戶內。貸款銀行變更完畢後應通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 變更還款人

  貸款結清前發生以下情形,由共同借款人或非借款人繼續還款的,應及時到貸款銀行辦理變更還款人手續。

  (一)借款人離婚,由原配偶繼續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新還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離婚證明、受讓權證明、原借款合同。原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的,還需提供原抵押合同。除新還款人外房產還有其他共有人的,還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其他共有人有配偶的,配偶需簽署《共有權人抵押登記知情同意書》(附件5);其他共有人無配偶的,其他共有人在貸款銀行當面填寫或提供經公證的《無配偶聲明》(附件6)。其中涉及房屋產權轉移的,還需按照貸款銀行、不動產登記部門要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抵押變更登記。

  (二)借款人死亡,由繼承人繼續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繼承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借款人死亡證明、繼承權證明、原借款合同。原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的,還需提供原抵押合同。繼承人為多人的,還需提供其他繼承人的身份證件。繼承人有配偶的,配偶還需簽署《共有權人抵押登記知情同意書》;繼承人無配偶的,繼承人在貸款銀行當面填寫或提供經公證的《無配偶聲明》。繼承人還需按照貸款銀行、不動產登記部門要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抵押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變更抵押物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還款期內,抵押物因發生損毀或滅失、被公告拆遷等情況需變更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到擔保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還款期內,抵押物發生損毀或滅失、被公告拆遷的,經貸款銀行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確需變更的,借款人應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作為新抵押物辦理變更抵押物。變更後的抵押值按原貸款本金金額確定,且抵押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新抵押物現值按照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定的評估價值確認。借款人應攜帶以下資料到貸款銀行申請變更抵押物:

  (一)個人資料

  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件。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當面簽署或提供經公證的《共有權人抵押登記知情同意書》;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銀行當面簽署《無配偶聲明》。

  新抵押物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證件。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當面簽署或提供經公證的《共有權人抵押登記知情同意書》;共有人無配偶的,共有人在貸款銀行當面填寫或提供經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新抵押物為第三人所有的,提供第三人及配偶的身份證件。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當面簽署或提供經公證的《共有權人抵押登記知情同意書》;第三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銀行當面簽署或提供經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二)貸款及擔保資料

  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抵押物損毀或滅失的,提供抵押物損毀或滅失證明;抵押物公告拆遷的,提供抵押物拆遷證明。

  新抵押物的產權證書和在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打印的《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簿查詢結果》(房屋權屬證明)。

  (三)貸款銀行、不動產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用於辦理抵押變更登記的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津公積金中心發〔2025〕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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