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稅收優惠政策延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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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日報 作者:曲哲涵 編輯:馮丹丹 2026-01-19 10:25:10

內容提要:為繼續支持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延續實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為繼續支持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延續實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稅收優惠政策涉及以下7個方面: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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