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月14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提出,為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該政策自2022年10月落地實施以來已經歷兩次續期,彰顯了政策層面的持續扶持導向。』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分析,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能夠通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市場交易活躍度提昇。同時,此舉能夠涵養稅源,推動稅收規模保持穩定。
李宇嘉表示,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有利於購房者節約房產交易環節的成本,對處於入市臨界點的潛在購房需求具有顯著的釋放效應。從該政策續期的動向來看,2026年房地產領域政策的確定性方向將是持續壓降交易成本。近期,部分城市推出的購房貸款貼息政策,其目的也是降低購房月供成本。
公告顯示,享受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同時,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