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王**”留言:諮詢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相關問題。
濱海新區政府回復:根據《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用於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應急維修,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一)屋面和外牆滲漏、外牆脫落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二)電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設備監控系統、圍牆、大門損壞,局部道路破損、塌陷,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緊急維修項目。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費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除外。
第七條,使用房屋應急解決專項資金,應當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請人;無業主委員會的,由居(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若維修超出第六條(一)、(二)、(三)范圍,則需提供《應急維修方案》、《應急維修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復印件)、《應急維修方案書面確認情況說明》、《應急維修方案公示說明》;若維修項目屬於(一)、(二)、(三)范圍內,可直接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請人;無業主委員會的,由居(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