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張**』留言:執行業主大會程序中,『業主人數』如何計算?
市住建委回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可以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常算』,在召開業主大會計算『業主人數』總數時,如出現『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情況時,這些『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的建設單位作為其業主,在『業主人數』總數中也只算一人。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關於您提及具體項目業主人數計算問題,由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據相關材料進行確定。 (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