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廣東肇慶市民張某某:律師您好!我於2018年10月在肇慶市高要區回龍鎮某小區認購了一套商品房,約定按分期付款方式交付購房款,同時應開發商要求簽訂了『無理由退房承諾書』。我們先後按時交付購房款共計1664009元,但開發商一直拖延未辦理網簽手續,後來按開發商的『無理由退房政策』做了退房處理,2020年7月與開發商辦理了退房退款手續,開發商承諾一年後將已交付的購房款全額退回本人銀行賬號,但至今未退回任何款項。請問能否按涉嫌詐騙罪報警並到法院起訴?
【解答】
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律師:『無理由退房』看上去很美好,實際上是開發商營銷的噱頭。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無理由退房』是很難做到的。商品房一旦網簽備案,或者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購房者不是想退就能退的。退房涉及金融機構、購房人、開發商等多方主體,涉及買賣、借貸、擔保法律關系,情況復雜。如何協調多方關系主體,提出『無理由退房』時快速辦理退房手續、及時返還購房款也很難辦到。所以,購房時,對於開發商提出的『無理由退房』承諾,購房者不要輕信。
對於諮詢人遇到的問題,責任肯定在於開發商。但由於當前開發商資金鏈出現問題,我建議,諮詢人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小損失,首選是要求開發商以房抵債,去找開發商拿到其開發的能夠網簽的商品房,不要導致最後房財兩空。其次是走法律程序,諮詢人可以聯合多位受害人一起,以開發商『無理由退房』條款具有欺詐性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為由,到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