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小區不得強制使用人臉識別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羊城晚報 作者:董柳 編輯:孟建 2021-07-30 09:12:27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第1條對適用范圍做了明確規定。《規定》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所引起的相關民事糾紛。另外,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或者雖然沒有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但是處理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屬於《規定》的適用范圍。

  《規定》第2條至第9條主要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明確了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行為的性質和責任。其中,第2條規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行為的認定,針對今年“3·15晚會”所曝光的線下門店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為,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幾類典型行為,該條均予以列舉,明確將之界定為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針對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第2條和第4條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第5條對民法典第1036條進行細化,明確了處理人臉信息的免責事由;第6條至第9條分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多個信息處理者侵權責任的承擔、財產損失的范圍界定以及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等。

  《規定》第10條至第12條,主要從物業服務、格式條款效力、違約責任承擔等角度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予以回應。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 一驗證方式的,第10條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采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第11條規定,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熱點聚焦】

  1.舉證責任上有無側重?

  課以信息處理者更多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規定》既注重權益保護,又注重價值平衡。

  在權益保護方面,《規定》明確:一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規定》第6條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實力不對等、專業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課以信息處理者更多的舉證責任。二是合理界定財產損失范圍。第8條明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失請求賠 償。三是積極倡導民事公益訴訟。

  在價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護自然人人臉信息的同時,第5條明確規定了使用人臉識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比如,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再如,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等。二是注重懲戒侵權行為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平衡。為了避免對信息處理者課以過重責任,《規定》第16條明確了本司法解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規則,即:對於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處理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的行為發生在本規定施行前的,不適用本規定。

  2.小區只能“刷臉”進?  

  物業應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

  “調研中發現,群眾關心小區物業安裝人臉識別設備,集中在強制‘刷臉’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說,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 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群眾質疑聲較大。

  為此,《規定》第10條第1款專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 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這一規定,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另外,為更好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將人臉信息泄露或者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隱私,第10條第2款又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存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

  強迫或變相強迫同意無效

  當前,一些APP通過捆綁授權等不合理方式強制索取個人信息的現象較為突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陳龍業說,一段時間以來,部分移動應用程序(APP)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既是廣大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

  《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35條,在吸收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精神、借鑒域外做法的基礎上,明確了以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

  一是單獨同意規則。《規定》引入單獨同意規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征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個人同意。二是強迫同意無效規則。《規定》第4條對處理人臉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從嚴認定的思路。對於信息處理者采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征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條的規定不僅適用於線上應用,對於需要告知同意的線下場景也同樣適用。

  鏈接

  八種情形處理人臉信息

  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侵權

  《規定》第2條明確:“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二)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三)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四)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五)未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七)違背公序良俗處理人臉信息;(八)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津B2-20000001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205099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12120170001津公網安備 12010002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