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政:四區持居住證、社保滿半年可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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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新經緯客戶端 作者: 編輯:孟建 2021-02-19 08:06:56

內容提要:據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近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全面放寬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城鎮地區落戶限制,對持有上述四區居住證、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即可辦理落戶。

  據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近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全面放寬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城鎮地區落戶限制,對持有上述四區居住證、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即可辦理落戶。

  意見要求,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一是精准修訂積分落戶政策。深入調研南京城市發展中緊缺、艱苦行業人員的落戶需求,結合調研結果,適時修訂積分落戶政策。確定重點人群積分指標精准化,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勵導向,做好負面清單管理,充分體現指標分值設置擺布的科學性,解決好長期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

  二是暢通其他落戶通道。進一步優化人纔落戶政策,順應現代化人口流動趨勢,吸引更多人纔流入南京。實施農村籍大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學生在校期間,可以將戶口遷回原籍,畢業後可以遷入就(創)業地。

  三是創新戶口遷移政策。全面放寬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城鎮地區落戶限制,對持有上述四區居住證、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即可辦理落戶。實現與蘇州在積分落戶時,居住和社保繳納年限累計互認。在省內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繳納年限,申請落戶時納入南京市累計認可。探索與長三角城市群中具備條件的省外城市實施戶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允許符合條件的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者就業創業地落戶,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積極推進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在城鎮落戶。

  意見指出,持續推進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全面深化居住證制度。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確保有意願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證,將居住證持有人納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們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根據南京市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居住證附加的公共服務范圍並提高服務標准,逐步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便捷度。

  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等非戶籍人口隨遷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權益。根據南京市常住人口數量的變化情況,科學規劃全市教育資源布局,加快基礎教育學校建設步伐,有效增加學位供給。貫徹落實“兩為主、兩納入”的政策要求,進一步推動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規定的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公辦學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挖掘事業編制潛力,向教師隊伍傾斜,探索建立“市級統籌、重點保障、動態調整、周轉使用”的市級中小學教師編制周轉池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新辦公辦幼兒園人員編制備案制管理試點,建立教育用地儲備制度,優先保障教育發展需要。

  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全覆蓋。優化實施青年大學生“寧聚計劃”,加大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創業扶持力度。對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加強創業項目開發、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及後續扶持等服務。大力實施職業技能提昇行動,統籌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就業補助資金、地方人纔經費等對符合條件的就業重點轉移群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推進政府購買公共培訓服務,引導企業、院校、培訓機構面向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實施“春潮行動”、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提昇計劃和創業培訓計劃,全面提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幫助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均等化、標准化、智能化建設,完善城鄉一體化公共就業管理和服務,貫徹《南京市就業與失業登記實施辦法》,落實常住地失業登記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及外來務工人員就業渠道,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

  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勞動權益。推進來寧就業人員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平等參加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嚴格落實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辦法,將被征地人員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優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流程。及時發布最低工資標准調整信息,對最低工資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准的提低作用。結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實施,突出抓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有效處置勞動關系矛盾糾紛。積極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開闢“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和優先辦理農民工討薪法律援助案件,做到應援優援,應援盡援,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農業轉移人口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積極探索南京市靈活就業居住證持有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對通過相關政策落戶南京市的,可以選擇參加居民醫保,個人按本市居民同等標准繳費,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的醫保待遇,各級財政按市、區居民同等標准給予補助,避免重復參保、重復補助。健全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全面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在實現基本政策、待遇標准、基金管理、經辦管理、定點管理、信息系統“六統一”的基礎上,規范經辦服務流程,提昇參保人員滿意度和獲得感。

  不斷提昇農業轉移人口基本醫療衛生健康服務水平。將農業轉移落戶人口納入南京市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管理范圍,享有同等補助標准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屬地化原則,自願就近選擇家庭醫生團隊進行簽約,建立電子健康檔案,落實全程、連續健康管理服務。加強農業轉移人口職業病防治工作,強化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農業轉移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將農業轉移落戶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落戶人口與南京市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供給,穩步擴大租賃補貼保障覆蓋面,合理確定住房保障准入標准,並及時動態調整。大力實施精准保障,重點保障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農業轉移落戶人口住房需求。

  調整優化社會救助政策體系。推進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和“溫情救助”改革。適應戶籍及審批改革制度要求,修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臨時救助制度覆蓋到所有常住人口,細化認定條件,提高救助時效。加強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過渡與銜接,適當放寬相關准入條件,簡化申請審核流程,探索市域范圍內常住地申請,一城通辦,推行“按戶保”與“按人保”相結合,落實低保等邊緣困難群體救助政策。制定完善政策意見,解決好滯留3個月以上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安置問題,確保全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討人員安置率達到100%。

  進一步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制度,推進信息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加強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統計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統計調查制度,逐年發布全市和各行政區常住人口及戶籍人口、行政區城鎮戶籍人口、城區戶籍人口數據。根據《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不動產登記、信用、衛生健康、婚姻、民族等各類人口信息的歸集,打通各部門數據壁壘,逐步實現人口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和可信數據服務等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公共服務供給便利,為完善政策提供數據支橕。

  意見明確,健全完善“人地錢掛鉤”等配套政策。一是繼續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進一步細化財政經費投入方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較多的地區加大支持力度,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傾斜,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同時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南京市合理流動。

  二是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人地掛鉤的原則,在當年的土地利用計劃分配方案中,將各區上一年吸納非戶籍人口落戶數量作為重要的分配考慮因素,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的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民生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合理用地需求。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有效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副城—新市鎮的城鎮功能體系,結合人、地、經濟匹配的原則,統籌安排規劃空間指標。同時,結合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變化情況,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機制,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三是深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協調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尊重農民進城或者留鄉的自主選擇權,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引導支持進城落戶農民按照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三權”或者在獲得合理補償後交回集體組織,但不得以強行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有序推進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改革,探索盤活證照齊全的閑置宅基地和農房,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將探索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房使用權納入新一輪農村改革試驗區試驗內容。在完成房地一體的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制度,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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