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編造『強制購房』緣於後悔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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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 作者:馮海寧 編輯:孟建 2020-10-28 09:07:15

內容提要:『後悔權』是2014年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一項權利,對保障非現場購物消費者的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能否擴大『後悔權』適用范圍?讓其在房產銷售、預付卡消費等領域發揮積極作用?希望本期刊發的兩篇評論能給予我們一些有益啟示。

  日前,媒體報道『男子跟團免費游被強制購房』的情況,引發社會廣泛關注。10月26日,山東省乳山市發布微 信公眾 號回應,當地成立聯合調查組連夜對涉事房地產和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經調查,姚某某於10月6日在同學的陪同下,參加了金鼎房地產公司組織的看房團來乳山考察,並自願購房。報道中所稱的限制自由、強制買房等情況均不屬實。

  據悉,當事人姚某某目前已發表書面聲明,稱自己為達到盡快退房退款的目的,就購房過程與媒體進行了不正確表達,『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不讓睡覺,強制買賣等現象其實是不存在的。』至此,這起事件的真相終於浮出了水面。

  過去,『零團費』『低價游』往往伴隨著強制購物,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近兩年來,各地都對這種現象嚴加治理。沒有想到在此背景下竟然出現了『跟團免費游被強制購房』事件,讓公眾不禁誤以為免費游已由強制游客購買普通商品『昇級』為強制購房。好在官方調查和當事人均證實,這是一起為達到退房退款目的而編造的謊言。

  對此,我們理當譴責這起假新聞的始作俑者。不過,這一事件也暴露出當地缺乏對購房者後悔權的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 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這一制度尚未覆蓋現場銷售的房產。

  其實,購房對很多家庭來說都是一筆大額支出,一旦考慮不周,買得不舒心,對有的家庭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再說,不少開發商在賣房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忽悠等行為,容易乾擾購房者理性決策,導致購房者衝動購入。只有賦予購房者一定的後悔權,纔能最大化保障消費者權益,遏制房企虛假宣傳。因此,在購房領域引入後悔權有一定的現實需要。目前,我國已有部分房企和城市允許購房者『後悔』。

  比如有大型房企公開承諾『無理由退房』,這不排除是一種營銷手段,但也體現了一種自信。不過,這些房企的『無理由退房』並不是想退就能退的,而是由開發商設定相關限制條件,且擁有最終解釋權。真正值得推廣的還是去年廣東省東莞市住建局和該市工商局推行的買家在樓盤認購後『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規定,此舉可切實保障購房者後悔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政策法規賦予購房者後悔權,那麼姚某某或許不至於編造強制購房一事。當然,即使賦予購房者後悔權,也應該有未裝修、未損壞等條件限制。期待東莞的做法能夠在全國范圍內普及起來,更好保障消費者購房後悔權,讓購房者真正買得放心、住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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