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宣傳資料算合同內容嗎?有這些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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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沈陽晚報 作者:賀白雪 編輯:孟建 2019-12-04 09:03:54

內容提要:當廣告或宣傳資料的內容具體確定,並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時,該類廣告或宣傳資料的性質就不是要約邀請,而應視為要約。

  值班律師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賀白雪

  問:偷拍偷錄的證據有效力嗎?

  答:自己拍攝和錄制的影音資料,只要不是違法取得,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簡單舉幾個例子:為了調取不忠證據,如果在自己家安放錄音設備取證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住宅、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在第三人居室內通過某些手段獲取的兩人親昵的影音資料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影音資料就具有合法性。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是不具備合法性的。

  問:合同太長,沒細看就簽字了,出點岔頭該咋辦?

  答:合同簽了字就具有法律效力,“沒看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簽合同時不僅要仔細閱讀,對合同中的小字注解等還要特別注意。對合同條款要明確其含義,不確定含義的條款要充分交換意見,千萬不要怕麻煩,不要對格式合同過於信任,不看內容就簽字。

  問:商品房宣傳資料算不算合同內容?

  答:一般情況下,簽訂合同時,未載入其中的廣告和宣傳資料的內容不能視為合同內容。但結合合同法第十四條對要約的相關規定,當廣告或宣傳資料的內容具體確定,並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時,該類廣告或宣傳資料的性質就不是要約邀請,而應視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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