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不到兩個月就將迎來新的一年,很多樓盤項目在年底也迎來交付期。在收到交付通知書的那一刻,購房者大多抱著欣喜難耐的心情,想要盡快入住新家。但事實上,很多時候買新房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從買房交房再到入住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很多預想不到的問題。
曹小姐就於2018年年初購置了一套位於本市北辰區的房產,本來今年年中就可以搬入新家,可是開發商卻通知她需要延期交房兩個月。可是兩個月後開發商依然沒有把房子的鑰匙交到曹小姐的手中,也沒有支付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賠償金。曹小姐去售樓處想找開發商理論,可是卻屢屢吃了閉門羹,到現在都沒有得到合理的解釋及答復。
本報諮詢律師後,律師表示,在目前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於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由於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也有其他各種原因。這類糾紛具有標的金額大、涉訴人數多、法律政策性強等特點,處理起來比較困難。想要正確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必須針對不同性質的糾紛采取不同的原則和方法。
本案例中開發商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屬於違約行為。當事人可依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向合同中約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如果開發商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應要求退還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既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