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常先生諮詢:爺爺原承租一套公產房,爺爺去世後承租人變成奶奶。父親兄弟姐妹4人,奶奶健在時,通過公證方式指定由叔叔承租這套公產房,現已過戶。我父親在這套房屋結婚,我在這裡出生。我們一家三口為爺爺奶奶養老送終,但是現在叔叔要求我們騰房。我們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以往有法院生效判決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判決書的觀點認為,“公有住房的使用權允許上市進行置換,即具有財產價值。公有住房承租權產生於計劃經濟時期,目的在於使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下每個人都居有其所,具有公益保障性質。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房產制度的改革,傳統意義上的公有住房性質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公有住房的差價交換和公有住房的轉租並無明確的法律和政策限制,公有住房承租權人能以公有住房租賃權獲得財產利益,使得公有住房租賃權成為財產性質的權利,故應當可以被繼承。”所以我們認為,您的爺爺、奶奶去世後,您父親原本對房屋是享有相應權利的。本案中您的奶奶通過公證方式指定叔叔承租房屋,但您和您的家人不是無故強行入住房屋,也不是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拒不騰房,而是因歷史原因居住至今。因此,叔叔要求您們騰房的事實依據並不充分。同時您可以向叔叔主張您為維護該房屋花費的必要費用。整理 新報記者 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