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2018年6月,我與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兩年,承租人劉某經我同意後可以轉租。2019年1月,劉某經我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陳某,陳某租賃期間造成房屋多處損壞,現就房屋損壞事宜我是否可以直接向劉某主張賠償責任?
2018年6月,我與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兩年,承租人劉某經我同意後可以轉租。2019年1月,劉某經我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陳某,陳某租賃期間造成房屋多處損壞,現就房屋損壞事宜我是否可以直接向劉某主張賠償責任?
讀者: 王女士
律師解答:
《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結合您的描述,劉某經您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陳某,陳某在租賃期間造成了租賃房屋的損壞,依據法律規定,您有權向承租人劉某主張賠償責任。
國鵬律師事務所 李 寧 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