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幫]房屋買賣過程遭遇違約 依法賠付損失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孫賀南 2019-07-18 09:02:47

內容提要:梁某與李某以及居間方房產中介公司共同協商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中約定:梁某購買李某名下的一套房產,總價款為人民幣970萬元,梁某先付給李某定金人民幣20萬元,在簽署本協議後的30天內,雙方在房產中介公司再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梁某與李某以及居間方房產中介公司共同協商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中約定:梁某購買李某名下的一套房產,總價款為人民幣970萬元,梁某先付給李某定金人民幣20萬元,在簽署本協議後的30天內,雙方在房產中介公司再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該協議簽訂後,梁某即支付給李某定金人民幣20萬元。但臨近正式合同簽署之日,李某通過他人向房產中介公司提出:要求原告梁某再增加房款人民幣80萬元,梁某予以拒絕,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最終未能簽署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梁某因李某的違約行為未能如期買到合適的房屋,故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已支付的人民幣20萬元定金,並賠償因違約而導致房價上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5萬元。

法律分析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由於李某的違約行為,致使梁某未能及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使其喪失了一次以同等的價格購買涉案房屋的機會,直接造成了梁某房屋價格的差價損失,該損失已經超過了雙方約定的雙倍返還定金的金額,故梁某要求李某返還定金人民幣20萬元並賠償房價上漲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支持;鑒於梁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幣20萬元僅佔房屋總價人民幣970萬元的2%,故經對涉訴房屋進行市場評估,最終估價結果為人民幣1070萬元,與合同簽訂時的總價款之間的差價為人民幣100萬元,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賠償梁某房價上漲造成的差價損失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津B2-20000001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205099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12120170001津公網安備 12010002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