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價值逐漸為人們所重視,越秀區法院審理的物權保護糾紛中,有相當部分的訴訟請求是產權人要求無權佔有人搬離房屋,這類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在:一、無權佔有人實際控制和佔有房屋,與產權人的登記物權產生衝突,二、房屋價值上漲,房屋的使用價值和收益超出原來的預期,因租賃合同等形成的佔用關系無法繼續,三、長期無人主張物權的情況下,佔用人為維護既有的居住利益而期望繼續佔有房屋。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人選擇自行收回房屋,但是由於雙方分歧較大,產權人收回房屋的過程中,往往會發生爭執,佔有人雖然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對於房間內的私人物品擁有所有權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越秀法院提醒,在收回房屋的過程中,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用合法手段進行。
首先,建議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大部分民事爭議都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所有權人自行收回房屋的情況下,應當在佔有人或者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清點相關物品,登記在冊,並盡量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有效記錄或者取證,避免到時對簿公堂時無法舉證。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溝通的途徑,可以請居委會、社區街道協助,組織調解,居委會或者街道對於佔有人的情況較為熟悉,也便於聯絡,街道、居委會的介入有利於緩和雙方矛盾。
最後,當矛盾無法調和的情況下,產權人可以選擇訴至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產權人立案時應准備好相應的證明材料,比如證明房屋產權情況以及不動產所在地情況的產權證或者查冊資料,證明佔有關系的租賃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