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遭遇賣房者詐騙是否應該也找中介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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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每日新報 作者: 編輯:馮丹丹 2019-06-24 08:49:20

內容提要:市民劉先生諮詢:我在某中介公司和賣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後來纔知道,對方使用的是假身份和假房屋手續。他騙取我的定金2萬元,後和購房款80萬元,法院判決他構成詐騙罪。我認為中介公司收了我中介費但是未盡安全審查義務,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中介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我的經濟損失。

  市民劉先生諮詢:我在某中介公司和賣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後來纔知道,對方使用的是假身份和假房屋手續。他騙取我的定金2萬元,後和購房款80萬元,法院判決他構成詐騙罪。我認為中介公司收了我中介費但是未盡安全審查義務,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中介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我的經濟損失。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中介公司應當賠償劉先生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2016年7月2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規定,“中介機構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內容真實、全面、准確。”所以中介公司保證房屋賣方個人信息真實性以及房源真實性是其法定義務。如果中介公司認為,其無法核實有關材料的真實性,這其實是逃避責任。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用後,應當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比如帶領買賣雙方到附近公安機關核實雙方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以及到房管部門核實產權證件的真實性等。

  《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中介公司應當賠償劉先生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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