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2015年12月,市民王某在未取得銷售房屋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與被害人劉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並向其收取了購房定金3萬元,後被告人王某一直未能辦理產權證,致使房屋無法過戶。
2015年12月,市民王某在未取得銷售房屋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與被害人劉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並向其收取了購房定金3萬元,後被告人王某一直未能辦理產權證,致使房屋無法過戶。2016年,王某又隱瞞了未取得房屋銷售合法手續且已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被害人李某,收取5萬元定金,並以各種理由推脫房屋過戶事宜,拒不退還其交付的房屋定金。案發後,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不久王某被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且責令被告人立即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