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竊 物管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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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廣州日報 作者: 編輯:馮丹丹 2018-11-05 09:27:00

內容提要:佛山市順德區一小區的業主阿雯,因為家中失竊,被偷走財物價值5.6萬餘元。阿雯認為物管在小區安保未盡到責任,而將小區物管起訴到順德區法院。記者了解到,因為小區失竊而導致的糾紛案例並不是個案。如果和物管簽訂了服務協議,而後家中被盜,物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呢?相關的責任又如何進行界定?記者采訪了法院相關案例判決和律師進行求證。

  佛山市順德區一小區的業主阿雯,因為家中失竊,被偷走財物價值5.6萬餘元。阿雯認為物管在小區安保未盡到責任,而將小區物管起訴到順德區法院。記者了解到,因為小區失竊而導致的糾紛案例並不是個案。如果和物管簽訂了服務協議,而後家中被盜,物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呢?相關的責任又如何進行界定?記者采訪了法院相關案例判決和律師進行求證。

  業主:家中被盜損失5.6萬餘元

  業主阿雯(化名),家住順德區倫教的一個小區。2015年4月30日,阿雯與所居住的小區物管公司簽訂一份《順德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書》,約定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費按建築面積2.8元/月/平方米計算。

  根據當時簽訂的協議書,其中“管理服務內容和質量標准”所約定的公共秩序維護服務內容包括:小區設有監控中心,配備電子巡更、錄像監控、樓宇對講、周界報警、住戶報警、門鎖智能卡中4項以上技防設施,24小時開通、各出入口24小時值班看守,並有詳細交接班記錄和外來車輛的登記記錄、公共秩序維護員配備電子巡更設備,重點部位(指小區道路、單元出入口、主要樓層等,下同)每2小時巡邏1次,並做好巡更記錄等。雙方簽訂合同後,物管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記者了解到,根據協議約定,物管安排兩班保安人員提供巡更、值班等物業管理服務,每班人員工作時間為12小時,分別為早上8時至晚上8時,晚上8時至次日早上8時;保安人員每天(24小時)對小區巡邏16次,並對巡邏點中的異常情況做記錄。

  去年5月16日,阿雯發現家中失竊。上午8時22分,她向順德區公安局倫教派出所報案,報稱:於2017年5月16日1時至8時,稱自己所居住的6座703號房屋,被人攀爬陽臺越入,盜走放在主人房間抽屜裡的一枚鉑金鑽石戒指(價值28500元)、一條白金項鏈(價值27000元)以及現金1000元,總損失價值約56500元。

  事後,公安機關受案後做了現場勘查和詢問筆錄,調取了相關錄像資料,但暫未破案。而業主也未能向公安機關提供報稱失竊物品的相關資料。

  爭議:物管是否盡到相應責任?

  家中被盜,想到自己簽訂的物管協議,阿雯認為之所以有這些損失,是因為物管失職所致。於是她向順德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判物管賠償,因服務失職致損失56000元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6800元。

  “之前我們簽訂了服務合同,應該提供包括巡查等公共服務,但物管卻沒有按服務協議約定巡更。”阿雯稱,2017年5月16日凌晨4時左右,自己及8、9樓等4戶同時遭到偷竊,在她向警方報警後,物管在早上9時許纔派人過來。

  之後,阿雯希望物管能夠向警方提供有效破案線索,但也沒有下文。雙方就損失的賠償也無法協商,因此最終纔選擇對簿公堂。

  而物管對於自己是否應該負起賠償的責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該小區物管稱,之前簽訂的物管協議,僅約定物管公司對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安保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對業主房屋內的財產沒有保管義務。

  “業主因為家中財務失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物管稱,本案雖然是阿雯家中失竊,但阿雯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是由於物管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物管隨後還提供了巡邏值班表證據,自證已經履行物業管理單位應盡的義務,不存在任何管理過錯。“我們在業主報警後一直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已經盡到充分的義務。”該小區物管表示,不能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對物管的管理苛求。並且業主並未提交相關憑證證明其財務受損的具體金額,主張的賠償金額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為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責任,物管公司還提供了當日的巡更記錄、外來車輛進出登記記錄、外來人員進出登記記錄、小區車庫出入口當值及交接班記錄等材料。

  順德區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業主阿雯和物管公司簽訂的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

  但業主所提交的報警回執及法院調取公安機關的檔案資料,僅能證實警方接到業主報稱被盜一批物品;而業主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屋被盜一案已被公安機關偵破,或其他能夠確認被盜物品種類和數量的證據,故無法確定原告是否有所損失及損失的具體數額。

  “物管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已經按協議內容對該小區實施了相應的公共秩序維護安保措施,履行了相關安全保障義務。”順德法院法官稱,業主雖主張物管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致使涉案房屋被盜,財物嚴重損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盜財物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阿雯的訴訟請求。

  延伸:

  家中被盜物管是否應該擔責?

  記者了解到,因為在小區家中被盜,而和物管產生糾紛的情況並非個例。今年7月29日,家住佛山市怡翠晉盛花園小區的劉女士發現自家陽臺上的防盜網被撬彎。8月1日,劉女士准備拿幾件首飾來佩戴,卻發現自己的首飾盒不見了。想起前兩天陽臺防盜網被撬,劉女士意識到有可能當時被盜了,隨後,她報警並通知了小區物管。事後清點,劉女士損失的財物總價值達14000多元。

  家裡被盜,劉女士認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需要承擔一定責任。首先,劉女士表示自家小區的安保一直較為松懈。雖然幾個出入口都有保安看守,但是外來人員進入,也不用核對身份。此外,小區內的停車場只要繳費就可進入,外來車輛來去自如。基於以上原因,劉女士希望追究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要求物管承擔自己損失的40%,共計5600元。

  家裡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應不應該承擔責任?佛山市消費者委員會日前也聯合社會各界召開“規范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護消費者家庭財產安全公開討論會”。佛山消委會律師顧問團律師李紹均表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沒有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就應當承擔責任。最高法院發布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也注明,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所以在物業管理方面,物管如果在安保管理過程中有錯誤,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過,記者了解到,實際起訴到法院過程中,處理結果中有免責的,也有賠償一部分的情況。那麼,如何來定義這個責任呢?法律人士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有一個原則叫作合理限度,超出合理限度就不是安全保障的義務范圍之內,屬於免責的范圍。因此,業主在被盜時,是否有保留相關證據,證明物管確實有疏忽導致損失,將是能否得到賠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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