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涉及房屋價格問題時,雙方往往談不攏,這時應該怎麼辦呢?
一般而言,法官會詢問當事人對房屋價格的意見,如果雙方能夠協商達成一致價款,可以按照雙方確定的房屋價款予以確定。但在實踐中,不同地段、不同特征的房屋價格存在較大的差異。雖然相關APP上都有類似查房價的功能,但是不同種類的APP所顯示的房價不盡相同,有些還存在價格差異較大的情況。
在訴訟過程中,有的當事人會對房屋現價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但在申請鑒定評估的時候,當事人往往會因為不了解相關程序,或者出於對糾紛、審判抵觸的心態不配合,使鑒定評估工作產生困難。
當事人不配合參與鑒定評估工作
在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中,遺產涉及一處房屋。原被告對遺產分割的爭議較大,原告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房屋的現值進行評估。法院按照工作程序報高院搖號確定房屋評估機構後,依法組織評估機構、雙方當事人到房屋現場進行實地勘驗工作。在評估現場,被告沒有按照法官通知的時間到場,法官多次聯系被告,被告稱不同意對房屋進行評估,不允許工作人員入戶進行評估。
隨後,法院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評估機構繼續對房屋進行外圍現場勘驗工作,並根據當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相關材料進行房屋現價核算,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被告拒絕對房屋展開評估,不意味著就能阻止評估工作的進行。法院與鑒定機構可以按照評估流程繼續開展評估工作,對房屋內的裝修類型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室內裝修進行認定。
當事人故意拖延鑒定評估工作
原告楊女士因遭受被告汪先生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在庭審過程中,楊女士與汪先生的爭議較大,楊女士向法院提出,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處房屋現價進行評估。在組織現場評估工作前,法院及鑒定機構多次聯系被告,被告汪先生一直以工作忙、要出差為由,無法確定是否可以參加實地勘驗工作。在法院與鑒定機構多次努力下,與被告約定於某天進行現場勘驗工作。在勘驗現場,被告沒有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到現場進行評估工作。聯系被告後,又稱自己在出差,不同意對房屋進行評估。法院及鑒定機構按照規定對涉案房屋的外圍繼續開展相關工作。
法官在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房屋室內裝修情況進行確認時,雙方均稱房屋是普通裝修。但汪先生又提出要求對房屋進行二次現場勘驗的申請,法院同意被告的申請,再次要求被告確定時間開展工作。在通過電話聯系被告確定現場時間時,被告稱自己在出差暫時不能確定,八月可以安排時間,但電話背景環境能夠顯示其正在乘坐北京公交。之後再次聯系被告,仍然聲稱自己出差沒法確定時間。
法院綜合被告各種表現,認定被告惡意拖延程序時間,法院及鑒定機構按照楊女士、汪先生都認可的普通裝修進行評估,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官提示
房地產評估意見作為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證據形式,在當事人申請鑒定過程中,應當按照法院及鑒定機構告知的工作內容配合鑒定評估工作。拒絕交評估費用,提交的鑒定評估材料不真實、不充分、不完整以及獲取方式不合法,都可能導致鑒定程序終止,鑒定評估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在涉及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乾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鑒定機構可以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終止鑒定。行為人違法乾擾鑒定機構正常工作,屬於妨害民事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其行為采取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