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來電諮詢:我與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一份,我已經支付10萬元定金。這套房子在一樓,賣方搭建了小院,我是對小院感到滿意纔決定購買的。誰知有關部門告知賣方小院屬於違建,必須拆除。這樣一來,我購房的實際面積就減少了,我不想購買不帶小院的房子,我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賣方在一樓搭建小院的行為屬於該條例規定的明令禁止的行為,即使您順利購得這套房屋,也應當依法拆除賣方搭建的小院。在您與對方簽訂的合同中,如果約定了小院拆除後合同就終止,那麼您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如果未對此作任何約定,而您卻主張“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目的之一是為得到附屬小院,既然小院被拆除,購房目的就不能實現,所以解除合同”,這個理由是缺乏事實依據的。您的顧慮是房屋交接後,您需要自行拆除小院,恢復原狀必然導致增加成本,並且一樓帶小院的房屋居住生活更加便利。事實上一樓房屋從長遠來看物有所值,即使拆除小院,賣方主動降價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如果您堅持解除合同可以充分協商,結合自身實際條件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