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高先生諮詢:我與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貸款方式購買。後銀行說我征信記錄存在瑕疵,消除瑕疵纔能審批。賣方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我與 賣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其間我又買了另一處房屋,同樣以貸款方式購買,而且已經完成過戶。賣方認為我另購房屋就是對他的違約,我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首先,在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您具有付款資格或者具有付款能力,已經盡到買方的主要義務,那麼賣方就不得以貸款審批曾經存在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您在訴訟期間成功地以貸款方式購買他處房屋,且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這一情節對您有利,您可以此主張您與賣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
再次,雖然您另行購買其他房屋,但是這不意味著您對本案中的賣方構成違約,這畢竟不同於“一房二賣”。本案中的賣方認為您購買了其他房屋,就喪失對涉案房屋的購買能力,這是毫無根據的。
最後,在訴訟中,如果您要求賣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就要證明您有付款能力;如果您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賣方賠償,就要證明賣方存在違約情形。否則就要面臨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