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與陳某於1987年相識,同年12月結婚。2000年,蔡某購買了某小區1201號二居室房屋。自2010年7月,蔡某搬離上述房屋,在外租房居住,雙方分居至今。2010年、2011年,蔡某曾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2012年5月,蔡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1201號房屋系蔡某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蔡某與陳某各享有50%的份額。鑒於蔡某與陳某除1201號房屋外均無其他房產,且均無能力向對方支付折價補償,故為保障雙方的基本居住權利,判令1201號房屋歸蔡某、陳某按份共有,共同居住使用。同時,為避免雙方在共同居住使用1201號房屋期間發生矛盾,法院敦促雙方應在不妨礙對方居住使用相應居室的同時,在合理限度內、以合理方式使用廚房、客廳及衛生間等共用空間。
天津日昇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該種處理方式既對爭議房屋做出分割處理,避免了婚姻身份關系解除後判決繼續共同共有缺乏基礎的問題,同時又對離婚後如何公平合理地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證了雙方居住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