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人愛情觀的改變,離婚率也一直在上昇。今天就要給大家科普一下關於住房公積金離婚了到底是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4)知識產權收益;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公積金算不算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
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該怎麼處理?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在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因此,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從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住房公積金用來購房,該住房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論從哪個角度理解,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