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一審中,二原告起訴二被告騰房,律師代理二被告,案件結果為駁回二原告全部訴請。二原告上訴,律師繼續代理二被上訴人參加二審程序,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訴的兩套房屋坐落於東麗區的農村,兩套房屋在同一院中毗鄰。兩套房屋分別登記在二原告名下,二上訴人是父子關系,二被上訴人系夫妻關系,上訴人(父親)的妻子與被上訴人(丈夫)是同胞姐弟關系,上訴人(兒子)稱二被上訴人為舅舅、舅媽。經一審判決書查明,涉訴房屋登記日期為1991年5月31日,房屋由二被上訴人居住多年,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由二被上訴人持有、使用。
本案對二被上訴人有利的因素是:自1995年至今二人都居住在房屋內,且修繕管理;涉訴房屋權利證明由二人保管。對二人不利的因素是:房屋權利證明登記人為二上訴人,二被上訴人購買房屋無書面協議,付款無收條。所以律師一方面在庭前多次與主審法官溝通,從日常生活習慣方面說服法官認可雙方的房屋買賣事實,另一方面在一審程序中告知二被上訴人聯系證人到庭作證。證人與雙方都是親屬關系,陳述是有客觀性的。
二上訴人在一審時的訴訟請求之一是確認房屋所有權,之二是騰房。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認為,該兩個案由分別屬於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兩種訴求不應在同一案件中解決。律師與主審法官通過良好的溝通,法官同意律師的觀點,並在一審、二審判決書主文中幾乎采納律師意見。訴訟期間,兩審主審法官均認為鑒於原、被告之間的密切的親屬關系,本案如果硬生生判決,就會傷害親緣關系,法官希望雙方調解結案。律師一方面贊賞法官的意見,並表示在維護委托人權益的前提下,盡量做通委托人的工作。二被上訴人表示,只要上訴人認可雙方存在買賣關系,一切都好談,但是最終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房屋所在地段在早些時候被列入拆遷規劃范圍。
【律師提示】
房屋買賣是普通百姓生活中的大事,所以無論是親戚還是朋友,都應當簽訂書面協議,這有利於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礙於情面未簽訂買賣協議,在付款時也應要求出具收條,或者在轉賬時載明款項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