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天津市朱女士來電諮詢:她與李先生於2013年結婚。2017年1月,李先生父親因病去世,留下遺囑:名下的一套三居室房產由李先生個人繼承。2017年9月,朱女士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李先生繼承的三居室房屋。李先生同意離婚,但拒絕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請問,她對該三居室房屋有權分割嗎?
天津市朱女士來電諮詢:她與李先生於2013年結婚。2017年1月,李先生父親因病去世,留下遺囑:名下的一套三居室房產由李先生個人繼承。2017年9月,朱女士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李先生繼承的三居室房屋。李先生同意離婚,但拒絕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請問,她對該三居室房屋有權分割嗎?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王金玉回答:朱女士提出的問題實質是涉事房產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朱女士提出分割李先生繼承的房產,屬於只歸其一方的財產。因此,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歸李先生個人所有,朱女士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