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形。依據本條規定,最近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出現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又作出五項補充規定。
一是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二是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三是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四是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期間及之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是家庭成員(含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且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重大疾病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范圍為准。
按上述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人及其配偶應未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債務。按上述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