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時候,我們當然是抱着白頭偕老的想法去的。不過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還是要弄明白,尤其是婚後房產的認定更爲重要。
房產基本是財產分配的大頭。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當然是歸屬於個人的。但一般情況下,現在很多年輕人買房,是由父母出資一起幫忙買的,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呢?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條例規定認定爲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根據條例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爲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例,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另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爲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公積金是否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關鍵還在於是婚前還是婚後。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積金,積累幾年也是一筆不小的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