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幫]買二手房遇新政 如何實現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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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 編輯:孫賀南 2017-08-14 09:05:00

內容提要:買房子是市民生活中的大事,人們都願意順順當當的。然而,有位市民的買房過程卻不順利,大部分房款交完了,遇上了限購,買房就這樣被耽擱下來,從而形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買房子是市民生活中的大事,人們都願意順順當當的。然而,有位市民的買房過程卻不順利,大部分房款交完了,遇上了限購,買房就這樣被耽擱下來,從而形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買家作爲原告求助到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接受委託成爲其代理人。經過了解得知,2016年12月5日,原告買方與被告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價款爲50萬元,原告已經交付房款4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原、被告應於2017年2月13日之後打正式協議,此後被告一直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天津市施行新的限購政策。

  根據新政規定,原、被告無法在房管局簽訂買賣協議,被告就是以此爲由主張解除雙方的買賣關係。安剛律師則認爲,原告與被告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的時間是在新政前,而且原告已經將大部分房款給付完畢,雖然此後頒佈限購新政,但是不能溯及既往。被告無正當理由拖延簽訂房管部門正式協議,導致無法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本案仍應當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隨後,安剛律師與法官多次溝通案情。法官認爲被告確有違約情形,但是因天津市新的限購政策導致本案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風險極大,法官提示變更訴求,即解除合同向被告主張賠償損失。安剛律師與委託人原告溝通後幫助委託人分析,變更訴求後實現的利益遠小於繼續履行合同後的利益。

  安剛律師建議嘗試以下方案:作爲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其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房款,至於誰支付房款對其無任何影響。所以可以由雙方協商,原告另行指定他人作爲新的買方,被告與該買方簽訂正式協議。後經雙方協商,被告賣方同意該方案,但是要求漲價5萬元,又經磋商,由5萬元減少到3.5萬元。原告與被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並指定其姐姐作爲新的買方重新簽訂合同,後撤訴。起訴時,原告方已經申請對房屋採取保全措施。這樣可以保證被告不將房屋另行出售。目前,被告已經與原告姐姐完成簽約。

  律師提示: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提醒市民,限購政策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屬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事由,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解除合同;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無論是否限購,一方均構成違約,非違約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限購政策導致買方無法繼續購買房屋的,買方可以與賣方另行協商其他方式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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