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諮詢:我父母離婚後對於房產分割達成協議,房子歸父親。去年父親去世了。我的爺爺是早年去世的,但奶奶還健在。我還有一個叔叔,叔叔認爲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也享有權利。奶奶則認爲,我父親的房子應該全部都留給我。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同胞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鑑於您父母離婚後房產屬於您父親的個人財產,此後您父親纔去世。那麼第一順序繼承人只剩下您和您奶奶。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所以您叔叔不能直接對房屋享有權利。
您父親去世後,這套房屋作爲遺產,應屬於您和您奶奶的共有狀態。如果分割,原則上每人享有這套房屋50%的份額。您奶奶去世後,您叔叔對於奶奶享有的份額就擁有了繼承權。
您奶奶已經明確表示房屋應該由您自己繼承,那麼如果您擔心日後您與叔叔之間發生糾紛,可以與奶奶協商由老人書寫聲明,基本內容爲“奶奶放棄本應從您父親處繼承的房產份額,同意房屋由您自己繼承”。這份書面聲明可以是經過公證確認的,也可以由無利害關係的在場人見證簽字,還可以由老人口述,您拍攝視頻。總之,聲明資料應儘量做到真實充分,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