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幫]房價上漲賣家反悔 律師支持買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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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 編輯:孫賀南 2017-04-17 09:17:44

內容提要:一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因賣方拒絕履行合同成訴,擊水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務部部長安剛律師代理買方,結果買方勝訴。

  天津北方網訊:一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因賣方拒絕履行合同成訴,擊水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務部部長安剛律師代理買方,結果買方勝訴。

  2016年6月9日,買賣雙方簽訂《房產交易合同》。房屋價款69.5萬元。約定雙方於同年8月3日前籤《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至房管部門。買方交定金1萬元和中介費6950元,但賣方以房屋價格上漲爲由反悔,8月3日雙方未能籤協議。8月12日賣方明確告知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後雙方就漲價、賠償等事宜協商未果。

  2016年12月19日,買方委託安剛律師後,安剛律師於12月21日向賣方寄送催告函,要求賣方於2016年12月25日答覆,但賣方未答覆。立案起訴時,律師指導買方以10萬元作爲預估房屋上漲損失,起訴後委託法院鑑定實際損失,違約時間以2016年12月25日計算。

  開庭時賣方認可違約事實,提出2016年8月12日已提出解除合同,並告知買方和中介。買家對此表示認可。賣方同意以2016年8月12日的房屋價格委託鑑定。安剛律師提示買方可考慮繼續履行合同,可獲得最大利益。買方擔心賣方在騰房上糾纏,堅持解除合同;安剛律師又提示買家在主張損失的情形下,法院有可能以2016年8月12日的房屋價格計算上漲損失,買家認可。

  本案中,買賣雙方同時申請價格鑑定。經鑑定,涉案房屋8月爲82萬餘元,上漲12萬餘元;12月爲124萬餘元,上漲54萬餘元。法院最終以8月的價格爲基礎,根據公平原則,認定賣方應賠買方20萬元,買賣雙方的鑑定費都由賣方承擔。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認爲,賣方簽約後表示解除合同,違約責任明顯,應承擔違約責任。自原被告簽訂合同後房價上漲系衆所周知的事實,違約的承擔與體現平衡各方利益、樹立誠實守信原則和維護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契約精神並行不悖,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北方網編輯孫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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