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應科學決策審慎推進 要聽取多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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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馮丹丹 2017-02-21 08:58:08

內容提要:房地產稅一旦開徵,將對過熱的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對投資性需求形成極大的抑制。由於房地產稅是對存量房進行徵稅,因此它落地之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抑制房地產投機和房價的上漲,並倒逼一些存量房流入市場,讓房價有所下挫,對投資客形成一定的打擊,對整個樓市的健康穩定發展有益是其最大的兩個意義。

  房地產稅的開徵牽一髮而動全身,論證和開徵前需聽取多方觀點,許多複雜問題需要考慮清楚。

  順利開徵房地產稅至少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房地產稅爲何而徵。第二是納稅人是否有支付能力。

  開徵房地產稅的常見理由有兩個:一是調節房價;二是完善地方稅體系,爲地方公共服務融資。在賣方市場下,房地產稅調節不了房價,即讓房地產價格因爲房地產稅的開徵就應聲而落是做不到的。有人認爲這是徵稅力度不夠所致,這種認識誇大了稅收的作用。開徵房地產稅的國家,稅率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3%。即使按照3%來計算,如果一年房價上漲幅度超過10%,那麼持有房地產的成本都可以被漲價所覆蓋,靠房地產稅調節房價是無效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即房地產市場岌岌可危時,不要說3%,就是0.1%的稅率,也可能成爲壓倒房地產市場的最後一根稻草。在這裏心理作用勝過了一切理性分析。因此,將調節房價作爲房地產稅開徵的目標是不合適的,很可能產生副作用。

  完善地方稅體系,爲地方公共服務融資,是房地產稅開徵能夠成立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其他稅收收入、上級乃至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都是資金來源,不一定非得靠專門的收入。有人總是喜歡以國際慣例來說事,但這不能忽略中國土地公有制這一國情。城鎮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土地要流轉,先得轉變爲國有。這些年來,土地出讓金收入爲地方公共服務提供了較爲充分的財源。有了土地出讓金,即使要開徵房地產稅,那麼稅率也應該遠遠低於土地私有制的國家。

  房地產稅開徵還需要充分考慮支付能力。無論房地產稅開徵多麼有必要,能不能落地與納稅人的支付能力有着密切的關係。房價和收入比不合理,影響的不僅僅是購房能力。不合理的房價和收入比,也會直接影響房地產稅的順利開徵。

  比如北京市西北四環附近的住房,十多年前一平方米的價格大約是五六千元。購房者如果有首付的支付能力,且月收入大約在五六千元的水平上,那麼這樣的家庭大概能買得起相應面積的住房。而今,同樣的住房,價格卻扶搖直上達到一平方米10萬元左右。如果是100平方米的住房,那麼他要重新購置這樣的住房,就要支付大約1000萬元。如果要按照評估價爲基礎徵收房地產稅,那麼他能付得起嗎?

  假定上述住房評估價爲1000萬元,按照0.5的係數折算之後爲500萬元,再乘以稅率(假設爲1%),那麼他一年就要支付5萬元的房地產稅。如果稅率進一步下調爲0.5%,他也要支付2.5萬元的房地產稅。可能有人會說,相對於房價,這只是九牛一毛,但是,不要忘了,他每年所支付的物業費可能只有兩三千元。現實中,物業費的徵收經常遇到問題,那麼,負擔更重的房地產稅呢?我們不能不小心謹慎。如果個人負擔不起房地產稅,那麼欠稅是必然的選擇。

  考慮上述問題,區分存量房和增量房開徵房地產稅是常見的思路。但是,已擁有住房的業主本來爲住房所付出的資金就少,而增量房在房價高企的今天,業主需要付出更多的資金,那麼讓存量房業主不繳稅或在一定時期不繳稅,而讓增量房業主繳稅只會產生新的不公平。

  總之,房地產稅作爲現代稅收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專業的要求,深入調研,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依法設稅,穩步推進。切忌因爲房地產市場的一些波動,就貿然推進,亂了陣腳。

  巴曙鬆:

  對房地產稅未來政策走向判斷如下:1、儘管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房地產稅徵收是大勢所趨。2、推出房地產稅主要定位爲形成合理的稅收體系,理順現有的房地產稅費結構,形成合理的稅收體系。3、受制多種因素影響,房地產稅在我國短期內難以全面落地。4、新推出的房地產稅將對現行稅費體制中的稅費項目進行歸併和調整。5、可能先在某些城市、省份試行,然後再推廣。

  宋清輝:

  房地產稅一旦開徵,將對過熱的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對投資性需求形成極大的抑制。由於房地產稅是對存量房進行徵稅,因此它落地之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抑制房地產投機和房價的上漲,並倒逼一些存量房流入市場,讓房價有所下挫,對投資客形成一定的打擊,對整個樓市的健康穩定發展有益是其最大的兩個意義。

  尹中卿:

  房地產稅有兩大功能:第一個就是解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問題。制定房地產稅主要是保障居民居住的需求,包括剛性需求,要抑制住房投資性需求,特別是投機性需求。第二個就是健全地方主體稅種。爲什麼很多地方跟房地產捆得那麼緊?就是土地財政依靠土地出讓金。房地產稅可以健全地方主體稅種,爲地方政府提供穩定財政收入來源,解決中央地方財政職權劃分不均的問題。

  李偉:

  要堅守“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讓住房迴歸人民羣衆普遍得以享用的消費品本質屬性。這需要因地制宜、綜合施策,加快構建長效機制。一是中央層面要做好包括稅收、土地、金融等在內的房地產製度頂層設計,健全對地方政府調控主體責任的督查和獎罰機制。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在一定範圍內自主調控權限,提高調控的差異性和精準性。二是把防範和應對房地產泡沫風險作爲重中之重。2017年要綜合採取金融信貸、土地、財稅等手段,合理控制流動性,把握好調控政策的尺度和力度,既要遏制泡沫膨脹,又要防止捅破泡沫,引發風險。三是加快釋放農業轉移人口等新市民的住房需求,有序推動去庫存。針對去庫存任務最重的三四線城市和縣城,對購買城鎮商品房的農業轉移人口實行差異化財稅政策。四是加快推動包括房產稅、集體土地入市和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房地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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