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張女士諮詢:我與李先生在房管局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並且將全部購房款都交到了資金監管中心,但是李先生以房價上漲爲由不配合過戶,所以我起訴要求履行合同。李先生卻在法庭上稱,他已經被王先生起訴返還欠款100萬元,我買的那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天津市法院的審判實踐,一般情況下您和賣方在房管局簽訂了買賣協議,您又付清了全部房款,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買賣協議的可能性較大。
本案中出現了節外生枝的情節,在另案中賣方作爲民間借貸糾紛的被告,您購買的房屋被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儘管如此,您起訴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仍然適用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本案不屬於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因爲您可以要求法院將保全的財產變更爲您在資金監管中心支付的全部房款,王先生的權益同樣可以得到保障。
如果您進一步查明賣方名下的其他財產狀況,也可以通過法院與王先生取得聯繫,告知其具體財產的準確線索。您與王先生協商,由王先生申請變更保全財產。如果王先生堅決反對,您只能向法院申請。
此外,在程序上,您可以向買賣合同案件的法官申請中止訴訟,同時向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官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北方網編輯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