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一房地產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調查被罰款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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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制日報 作者: 編輯:程丹 2017-01-24 14:58:33

內容提要:因某房地產公司在案件審理中,無故拒絕提供拆遷相關材料,嚴重影響法院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妨礙正常訴訟活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記者瞭解到,昌平區法院將這起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的罰款決定移送執行局強制執行。

  因某房地產公司在案件審理中,無故拒絕提供拆遷相關材料,嚴重影響法院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妨礙正常訴訟活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記者瞭解到,昌平區法院將這起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的罰款決定移送執行局強制執行。

  在一起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告孫先生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向拆遷人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調取某市場拆遷的相關資料。案件承辦法官認爲,房地產開發公司保存的市場拆遷檔案等材料對事實的認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遂書面向該房地產公司出具調查令,要求其出具與市場拆遷相關的一系列材料。

  半個月後,法院收到房地產公司郵寄的對調查令的回覆,稱“孫某不是被拆遷人,與拆遷工作無關,我公司無法提供《調查令》中所要求的證明材料。”明確表示拒絕配合調查工作,並提出異議。

  承辦法官在收到異議後,爲促進案件順利審理,親赴該公司向其送達《限期履行法律義務通知書》,一再釋明相關證據對案件審理的重要作用,房地產公司應當對法院調取證據予以配合,同時還告知其拒不配合調查取證的法律後果,並要求房地產公司在七日內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但在期限屆滿後,房地產公司仍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材料。

  昌平區法院認爲,房地產公司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行爲,已經嚴重影響了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和案件的正常訴訟活動。2016年11月16日,昌平區法院依法對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調證的行爲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決定作出後,房地產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拆遷相關材料,根據該材料顯示,涉及市場的拆遷款總額超過1.2億元。

  2016年11月21日,該房地產公司以“已經向昌平法院提供了調查令要求調取的材料,同時提交了致歉函,悔過態度好”爲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要求北京市一中院撤銷昌平區法院的罰款決定。

  北京市一中院認爲,房地產公司多次拒絕簽收司法文件、對法院簽發的調查令不予配合的行爲已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昌平區法院依法對其罰款50萬元以示懲戒並無不當,遂駁回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近日,昌平區法院已依法將該決定移送該院執行局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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