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幫]賣方違約 房子漲了110萬賠償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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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快報高立紅 編輯:程丹 2017-01-09 09:08:00

內容提要:買賣二手房,要對房價有一個清醒的設定,要綜合考慮影響房價的因素,有一定的預判性,避免在合同簽訂後再反悔。

  天津北方網訊:市民李先生賣房惹官司。2016年6月,他在中介掛牌出售位於紅橋區的房產,8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價130萬元。房子掛出去後,劉先生表示要購買,雙方在中介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價格130萬元,買家劉先生還交付了5萬元定金。之後在相關部門走手續過程中,房價開始猛漲。李先生覺得手續走得慢了,而自己開價不高,這樣下來,等全部房款到手,自己也不再買得起其他房產了。於是,他對買家提出房子不賣了,合同解除,定金按合同約定返還。買家要求賠償,李先生不認可,認爲自己並沒給買家帶來什麼損失,幾次交涉,只同意賠償20萬元。

  同年10月,買家劉先生到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索賠損失的同時,申請法院對其損失進行鑑定。鑑定結果出來,涉案房屋與當初的合同價相比漲了將近110萬元。其時,天津高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相關意見出臺,買家劉先生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李先生賠償其因違約造成的損失110萬元。李先生這下着急了。

  在接到訴狀後,李先生求助到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請求該所房產法務部部長安剛做他的代理人。安剛律師告訴李先生,法院判決賣方違約並賠償的可能性極大,律師僅能就賠償數額的多少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律師才接受被告李先生的委託,出庭參加訴訟。

  這期間,涉案房屋經鑑定漲價約110萬元。原告結合天津市高院的規定,增加相應訴訟請求,要求判決賠償該筆實際損失,李先生急得睡不着覺。安剛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理意見稱,雖然被告有違約情形,但是原被告雙方僅在中介機構簽了一紙協議,尚未經房管部門籤記,而且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並不能預見到房價會有如此幅度的上漲,本案應結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違約方訂立合同是對於漲跌情形的預見能力、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減少相應賠償金額。法院最終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將原告110萬元的賠償請求減少到60萬元。

  律師建議: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房產法務部部長安剛律師提醒人們,誠信爲本,當事雙方認可的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違約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天津高院關於二手房審理的相關意見出臺後,違約方將承擔差價賠償的責任,在房價起伏波動的時代,這不是一筆小數目,違約的成本也很高,不如誠信。再者,安剛律師提醒人們,買賣二手房,要對房價有一個清醒的設定,要綜合考慮影響房價的因素,有一定的預判性,避免在合同簽訂後再反悔。(北方網編輯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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