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王先生來電諮詢:2016年11月1日,我與李先生簽訂《房產交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房屋價款爲300萬元。雙方應當在12月1日到房管局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我購買這套房子需要貸款,按照當時的貸款政策,首付兩成,我好不容易湊了60萬元,準備籤協議。但是,天津市剛剛發佈了新的貸款政策,首付由兩成變成三成。賣方認爲如果因首付問題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違約責任在我。我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您與李先生之間的房屋交易因本市最近出臺的相關限貸政策而受到影響。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因受限貸、限購、禁購等房地產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一般應認定合同不能履行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據此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准予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前述原因,當事人解除合同以後,出賣人應當將已經收到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應將接收的房屋返還給出賣人。
根據您的講述,在本案中雙方都在積極履行合同義務。
所以,您首先應繼續通過中介與李先生充分協商,如果李先生堅持己見,您客觀上無法湊齊三成首付且您購買這套房屋的意願也並不強烈,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主張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北方網編輯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