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諮詢:2016年8月,我與賣方在中介公司簽訂《房產交易合同》,當時的成交價格是200萬元。我交了10萬元定金。後來房屋突然漲價了,賣方提出漲價100萬元,否則就解除合同。10月,再也聯繫不上賣方。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根據相關審判政策,當事人已經簽訂房產買賣協議或者已經與房產中介機構簽訂包含居間內容的房產買賣協議,但尚未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的,一方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除屬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情形以外,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合同履行進度、房款交付情況、房屋實際狀態等因素,確定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如果具備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如果不具備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無法執行的風險,並告知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鑑於您與賣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您只交付了10萬元定金,尚未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此時如果您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存在訴訟風險。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您有能力支付剩餘全部房款,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果不具備履行條件,法院會向您釋明風險,您可以考慮變更訴訟請求爲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