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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二手經濟適用房能不能買?李女士的經歷具有代表性。原房主張先生花33萬元買的二手房加價至50萬元賣給她,因爲沒產權證,二人簽訂協議,等產權證下發時,張先生應積極協助李女士辦理過戶事宜。此後,李女士住在該房中至今已8年。今年初,李女士得知可以辦產權證了,便聯繫張先生。但對方推脫,後來竟說現在房價天天漲,只有李女士按照市場價補齊房款後,才能配合過戶。李女士幾次溝通未果,並接到法院通知,張先生已經起訴李女士,稱雙方買賣協議無效,要李女士把房子還給他。
李女士帶着起訴狀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和谷豔豔律師一起接待了她。張先生在起訴狀稱: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不知情;而且經適房不符合交易條件,違反法律規定。
安律師和谷律師認爲兩個觀點都不成立。二位律師首先請李女士講述了當年簽約的事實經過,並仔細審閱了條款。爲了證明李女士的主張,二位律師指導李女士提交買賣協議、已付全款的憑證、賣方收條、居委會居住證明、鄰居證人證言、其他知情者的證人證言、生活起居各種開支的票據等。開庭前,律師幫助李女士反覆整理證據,又整理了本案的法律意見。
開庭時,二位律師做出精彩答辯。法庭曾主持雙方調解,但原告仍然主張補齊差價或者在差價方面略作讓步。法庭調解無果,最終支持了被告的主張和理由,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李女士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對二位律師的工作表示感謝。
律師點評:
此類案件在百姓生活中並不鮮見,本案起到了示範效應。首先,李女士取得房屋支付的價款高於當時的市場價格,證明李女士主觀是善意的;其次,既然是房屋買賣合同,那麼李女士有理由認爲賣房是張先生夫妻共同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張先生以配偶不知道、不同意爲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況且,李女士自籤合同後至今8年時間,一直在房內居住,張先生的配偶不可能不知道。最後,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經適房出售,張先生與李女士約定房產證下發後張先生積極配合李女士辦理過戶手續也是真實意思表達,所以是有效的。(北方網編輯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