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不動產登記地方性法規在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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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快報姚華 編輯:程丹 2016-07-30 08:32:00

內容提要:國首部不動產登記地方性法規在津出臺,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該《條例》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實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天津北方網訊:全國首部不動產登記地方性法規在津出臺,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該《條例》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實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不動產單元應有唯一編碼

  《條例》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條例》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爲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應當有唯一編碼。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體登記。當事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立的登記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爲申請不動產登記。

  《條例》對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和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動產登記簿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並採用電子介質,進行異地備份,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新房逾期不登記最低罰5萬

  在市民關注的新購商品房登記方面,《條例》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不動產首次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及時通知購房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所有權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申請登記爲業主共有,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未按期申請房屋所有權不動產首次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老房產證“可換可不換”

  值得關注的是,去年11月30日起,天津市各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正式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核發不動產證。從本市國土房管局登記中心獲悉,與市民熟悉的房產證相比,不動產證內容更詳細,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起和止日期”及房屋取得價格。市民手中的房產證需不需要馬上換新證呢?答案是“可換可不換”。據瞭解,新版證書和舊版證書在一段時間內並行有效,可等到進行房屋產權變更或買賣房屋時再逐步更換。(北方網編輯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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