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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在市區的一套公產房,原爲母親承租,父親早年去世,母親四年前去世。母親有長子、次子和一個女兒,女兒排行最小。女兒未婚且一直和母親生活在公產房內。母親去世後,兩個哥哥要求妹妹騰房。大哥拿出公產房承租合同複印件,承租人是大哥簽字。原來母親生前就把房子過戶給哥哥了,自己不知道。剛經受了失母之痛,又面臨被親哥哥掃地出門,小妹萬般無奈下,求助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的安剛律師。
安剛律師瞭解案情後說公產房的“過戶”實際是轉讓公產房承租權。根據天津市當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有關規定,轉讓承租權,必須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妹妹說,母親和自己的戶口都在公產房地址上,那個地址只有母女二人。自己從來沒同意過戶給大哥,更沒簽過字。
安剛律師到房管站調查取證,要求房管站出示當年房屋過戶手續,房管站提供了《承租人配偶及同戶籍家庭成員同意置回購或代理轉讓證明》,工作人員認爲妹妹簽了字,房管站是依法過戶,沒有任何責任。安律師複印了所有材料帶給妹妹,妹妹指出根本不是本人籤的字,願做筆跡鑑定。
安剛律師在蒐集了大量證據並與妹妹充分溝通後,決定以妹妹的簽名被僞造爲由,起訴要求確認大哥和房管站簽訂的承租合同無效,將二哥列爲第三人。開庭時,安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法庭向二被告和第三人發問,要求他們回答若干問題,尤其是關於妹妹簽名被僞造的細節。二哥回答稱,是母親授意讓自己代妹妹簽了字,妹妹並不知情。
安律師認爲,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爲缺乏誠信,應屬於無效。而本案中的國家、集體利益實際就是國家對於公有住房的管理秩序,而房管站作爲公產房的管理者難辭其咎。法院採納了安剛律師觀點,對原告請求全部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不屬於公產房承租權糾紛,而是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對於老人去世後,繼承人就老人留下的公產房承租權產生糾紛應如何解決呢?根據天津市目前的審判政策,應由申請承租人向公產房所在地房管部門書面申請,如認爲房管部門的答覆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房管部門未予答覆的,申請人可起訴房管部門,即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