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新規8月起執行
2016-06-24 08:38
 

  商品房沒『准入證』不能辦入住 退房後7個工作日內退款

  -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中用於支付建築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資金實行全程監管。

  -退還房價款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餘部分監管資金。

  為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本市新修訂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將於8月1日起執行。開發商與購房人解除買賣合同的,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被稱為商品房的預售資金。根據新修訂的監管辦法,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中用於支付建築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資金實行全程監管。監管資金標准由市國土房管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築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並定期調整公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止。

  按照規定,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櫃臺或者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後,市資金監管中心通過監管系統計算出監管資金額度並實施全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於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餘部分監管資金。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未按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未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未按規定將房價款退還購房人等行為的,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並可以關閉該項目網上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功能。

稿源: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政務網 編輯: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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