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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鄉一小區臨近交房,因開發商向業主收取暖氣、燃氣初裝費,引發激烈爭論。開發商認爲收費有理有據;但業主發現,當地政府曾出臺的兩份文件有相互“打架”之嫌,按其中一份文件,業主不用交這一筆錢。當地物價部門表態,允許開發商收取這項費用。新鄉市政府法制辦稱,其中一份文件已廢止。
新鄉寶龍城市廣場售樓大廳裏,不少業主正和開發商就暖氣、燃氣初裝費收繳進行溝通。
業主劉先生說:“現在這個房已經好了,通知俺來交房。來了以後,你不交暖氣費用和燃氣(初裝)費,人家不給鑰匙,等於收不了房。”
劉先生認爲,新鄉市2004年50號文件規定雙氣初裝費早已叫停,開發商此舉涉嫌亂收費,現在他們小區已有不少業主已向物價部門投訴。
新鄉市物價部門收費管理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市政府的文件規定有個期限,08年8月1號前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有一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不含這些東西的,可能還要單獨收取。08年8月1號以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項目,就不允許再收了。”
按2008年的文件規定,“雙氣”初裝費該收,具體參照2004年文件執行;按2004年的文件,高層業主又不用繳納,兩份文件有“打架”之嫌。
對此,新鄉寶龍置業成本部高級經理史文贊解釋說:“按照當時的文件,配套費是另外交的,我們沒有計入成本。2012年,發改委組織有關部門對收取配套費情況進行了清理,文件中顯示寶龍國際項目符合新政2008-22號文件第12條的規定,明確是按照老辦法補繳。”
同一事件卻有兩份不同的文件,那政府部門對此作何說法?這費用是否該收取呢?新鄉市法制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本身兩份文件不矛盾,它是個時間點的劃分,原來應該交給人家燃氣、熱力初裝費,最終結果都要打到房價裏。如果沒有打,應該明示不打。
由於價格戰等原因,寶龍置業當初並沒有把這部分成本計算到房價中,而採取後期補繳這部分費用,這引起了業主不滿。
有業主認爲:“不管計沒計,現在跟政府出臺的政策有出入,不該讓消費者來承擔。俺買房,你沒有明明白白告訴俺,到底俺該出啥錢不該出啥錢。現在政策有問題了,損失讓業主過來承擔,肯定不合適。”
河南恩華律師事務所崔律師認爲,關於燃氣、暖氣初裝費是否應當收取,原則上以開發商和業主書面合同約定爲準。初裝費一部分是政府基礎設施,現在政府免除了。另一部分是,開發商應該把小區內產生的費用計算到房價裏,但寶龍沒有計算到裏邊,現在說按照規定又來收繳這部分。開發商應該把它計入到成本的時候,沒有計入,後來覺得不合適,又來收了。視情況來說,如果覺得不合適,可以走一些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