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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看中了某處商品房的頂層,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後順利入住,同時向物業公司交納了當年的物業管理費。幾場大雨之後,天花板有漏雨現象,她找到物業公司報修。物業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重新在樓頂進行了防水處理。胡女士與和開發商協商後準備換房,但是雙方對漏雨造成損失的賠償產生了爭議。
胡女士認爲這是開發商造成的,所以準備不再交納第二年的物業管理費。開發商願意賠償胡女士部分經濟損失,但已經同意爲胡女士調換房屋,和胡女士之間沒有糾紛。物業公司認爲房屋在開發商保修期內,自己盡到了責任,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是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無法接受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
胡女士認爲自己的行爲屬於法律所允許的抵消行爲,但在本案中,開發商與胡女士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因爲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基於賠償責任對胡女士負有債務;胡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如果物業公司如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是她對物業公司負有債務;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胡女士開始主張抵消是不妥的,因爲開發商對胡女士負債,而胡女士卻對物業公司負債,這兩種債務雖然都是金錢債務,但是並不符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的條件。最終在律師主持下達成書面協議,三方協商解決,由開發商向物業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業管理費,胡女士不再向開發商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