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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財政局獲悉,日前市財政局會同市中小企業局制發了修訂後的《天津市樓宇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最大變動是,將樓宇經濟績效考覈與資金扶持掛鉤,扶持方向轉向空置樓宇,扶持資金由一次性撥付改爲按年度撥付,每個空置樓宇項目可獲得1000萬元支持。
《辦法》明確,專項支持對象爲經市樓宇經濟領導小組批准立項的空置樓宇項目,可由單個樓宇獨立申報,也可由多個樓宇捆綁爲一個項目組合申報。項目立項後,市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空置樓宇項目進行年度考覈,市財政局根據考覈結果將專項資金預算分批下達項目所在區縣,市財政局先行下達40%市級補助資金;2016年度考覈達標後再下達40%補助資金;2017年度考覈達標後下達剩餘20%補助資金。對年度考覈不達標的,暫緩撥付當年市級補助資金;對總考覈不達標的,扣回項目獲得的全部市級補助資金。
《辦法》規定,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各中心城區定期將資金使用、樓宇空置面積消化等情況分別報送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市中小企業局按照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規定,負責對空置樓宇年度申報及考覈,監督專項資金使用,以及跟蹤檢查、績效自評和信息公開等。財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績效評價實施單位,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實施效果等進行評價。相關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爲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並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