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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2015年6月,我跟隨父親來天津,在市郊租了一間房子,並與房東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房東將其擁有的一間房子租給父親和我二人居住,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元,按季交付。上月,父親去世,現在房東提出讓我搬離該房屋,理由是該房屋租賃合同是我父親簽訂的,現在我父親去世了,合同就沒有再履行的必要了。請問我能不能在之前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繼續承租呢? 讀者:趙先生
律師解答:
您父親的死亡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您父親生前與房東簽訂兩年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該房屋租給您與父親二人居住,您也確實一直與父親同住,現在租賃期未滿,該租賃合同關係仍然繼續存在,您作爲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仍有權要求在該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繼續租住。
國鵬律師事務所李寧 李娜 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