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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歲的市民徐大爺不省心,兒子徐某離了婚,卻把他牽扯進來,老無所居。幾次打官司,纔在擊水律師事務所的幫助下,住進自己的房子。
徐大爺有一兒一女。兒子徐某婚後住在徐大爺名下的企業產房屋裏。後徐某調解離婚,房子仍由前妻趙某居住,徐某自行解決住房。徐大爺住在女兒家,但是,女兒也離婚,再婚住的是再婚丈夫的房子。眼看外孫馬上結婚也要用房,徐大爺面臨無家可歸。
基於此,徐大爺起訴前兒媳騰房。一審,法院認定趙某對訴爭房有居住權,駁回徐大爺的訴訟請求。徐大爺不服,提出上訴。此時,他向擊水律師事務所求助。
谷豔豔律師研究發現本案二審難度很大。首先,趙某在涉訴房屋的居住權有先前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其次,一審時,徐大爺並未提供趙某有其他住處的相關證據。因此律師認爲本案二審應以調解爲宜,否則敗訴風險很大。
在與上訴人充分溝通後,谷豔豔律師在庭上表達了徐大爺的調解意願。但反饋的信息,儘管徐大爺提出向趙某支付3萬元補償,趙某仍意見不明,故意拖延。在此種情況下,谷豔豔律師又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請》,懇請法院考慮其84歲高齡無家可歸的實際情況。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對方將房屋騰空交還給徐大爺。
律師意見:
擊水律師事務所谷豔豔律師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二項之規定,上訴人是訴爭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對訴爭房屋享有居住權,且上訴人現年已84歲高齡,卻無房居住,被上訴人應將訴爭房騰空交還上訴人,根據《物權法》第66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之規定,上訴人作爲訴爭房的合法承租人,依法享有居住權,任何人不得侵犯。
上訴人此前將訴爭房交給被上訴人居住,是基於被上訴人與自己兒子的夫妻關係,且上訴人當時有能力對其進行幫助。後被上訴人與其子離婚,上訴人不負有向被上訴人提供居住房屋的任何法定義務,被上訴人在此本身就沒有依據。在上訴人無房居住,被上訴人也早已不再實際需要訴爭房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理應將訴爭房交還給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