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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一業主裝修完新房後未入住,一場大暴雨從天而降,雨水從露臺倒灌進入室內,將新裝修好的房屋泡壞,損失慘重,她認爲是樓上鄰居露臺排水不暢以及物業公司管理不善,爲此,她一紙訴狀將樓上鄰居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審法院查明房屋系被雨水從其露臺倒灌後流入室內,與樓上鄰居無關,判決該女業主自行承擔80%的損失,物業公司因管理過失,賠償其損失的20%,女業主不服,提起上訴。
天降暴雨泡壞新房
2007年6月,何女士在蔡甸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位於2樓201室的房子,2012年底,她在裝修後並未入住。2013年7月,武漢降特大暴雨,樓上鄰居汪先生所居住的301室的露臺因排水不暢,露臺上雨水順牆壁直接流入她的房屋露臺上,導致雨水流至室內,將室內木地板、牆紙、牆體櫃、房門浸泡後致使財產受損。經物價部門鑑定後損失爲55230元。
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處理未果,何女士將樓上鄰居汪先生以及小區物業告上蔡甸法院,向汪先生索賠62030元,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
作爲被告,樓上301室的汪先生連稱“冤枉”,他購買301室實際未入住,已向物業公司交付裝修鑰匙,以便該公司對房屋及公共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當何女士發現房屋進水後,一直在與物業公司交涉,也並未通知他。
汪先生稱,房屋露臺是贈送部分,具有公共建築的功能,非他專屬,該露臺作爲公共設施且在他未入住情形下,應由物業公司管理,該露臺排水不暢也是屬於物業公司未及時清理建築垃圾及雜物引起,並非他疏於管理,何女士的財產受損是由大量雨水從她自己201室的露臺流入房屋造成,並不是房屋質量引起的漏水,特大暴雨屬不可抗力原因,何女士並無充分證據證明流入房屋的雨水與其露臺漏水有關。
此外,汪先生認爲,何女士因裝修改變了露臺排水結構,不利於雨水排出,鋪設地磚降低了陽臺地平與房門之間高度,造成露臺儲水量減少,致使雨水倒灌流入室內;暴雨期間何女士未對自己的房屋盡到管理職責,對其損失有明顯過失,應負主要責任。
對於這件事,物業公司在法庭上也有說法,何女士未經物業公司同意擅自改變露臺排水設計並墊高露臺地平,導致原有的使用功能徹底改變,使露臺內雨水排放不暢致使室內進水,何女士在裝修時將留存在物業處的裝修鑰匙已收回,明知物業公司對其房屋公共區域無法再進行管理,在特大暴雨下未進房屋及時查看,應對損失自行承擔責任,何女士房屋因不可抗拒力造成,非他人損害所致,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擅自改裝露臺自吞苦果
蔡甸法院在審理時查明,2012年8月20日,何女士裝修房屋,向物業公司提交了裝修申請表及施工圖紙,雙方簽訂了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書,其中對裝修中禁止行爲約定“包含未經批准擅自改動、暗藏燃氣管道及其他公共設施等事項”,另雙方簽訂的裝修管理注意事項中約定業主應遵守的規定含“嚴禁改變或損壞原有房屋的結構、外觀和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功能和用途”及“嚴禁改動或損壞上下水管道、屋面防水隔熱層、管道井”等事項。2012年底,何女士裝修後並未入住,只是偶爾到房間去打掃一下衛生。
何女士201室客廳外露臺與汪先生301室露臺呈階梯狀均系房產商隨房屋贈送業主部分,301室露臺外圍爲開放式欄杆結構,而201室露臺則設計爲一面與客廳通過房門連接,另三面爲封閉式牆體結構。該棟建築原始排水系統爲從頂樓連通至301室露臺,雨水經該露臺排水孔,再經雨水管排至201室露臺,然後從該露臺排水孔流至下水管網。雨水管直徑爲110mm,露臺排水孔爲200mmX100mm側排式。
何女士在裝修時改變原有形態,將雨水管加長延伸至原排水孔連接的下水管處,墊高露臺地平將雨水管掩埋後鋪設地磚,將原排水孔更改爲50mm地漏,裝修後露臺地平面高於室內地平面。
受損業主自己擔責80%
蔡甸區法院認爲,何女士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系遇天降暴雨,其露臺因擅自改裝後積水排放不暢,倒灌室內所致,對財產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在何女士裝修過程中未履行監管責任,對她更改設計的行爲未提出禁止或整改要求,在服務中存在管理漏洞,對何女士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的經濟損失由鑑定部門鑑定爲55230元,法院依責酌定由原告何女士自行承擔80%的責任即44184元,法院最後一審判定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20%即11046元。
何女士不服提出上訴。武漢晚報記者昨天獲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