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2月1日起實施
2015-02-05 09:34
 

  物業用房不得改作他用

  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部門獲悉,《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從2月1日起施行。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物業管理用房日常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作他用。物業用房不分攤共用建築面積。

  據了解,該辦法規定,新建物業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多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樓內。高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並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物業管理用房』字樣。

稿源: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政務網  編輯: 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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