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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規範本市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管理,本市出臺了《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從即日起實行。據瞭解,供熱計量包括直接計量和間接分攤計量兩種方式。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按照不超過面積熱價30%制定;計量熱價爲面積熱價與基本熱價之差除以單位面積耗熱量定額。
用戶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新建居住建築入住後的第一個採暖期進行計量抄表試驗,第二個採暖期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核心提示
據瞭解,列入本市供熱計量實施計劃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居住建築應達到或超過本市二步節能標準;供熱系統設計應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熱住宅計量供熱設計規程》和《天津市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供熱系統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熱住宅計量供熱施工質量驗收規程》和《天津市民用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供熱系統設施完好並具備供熱計量功能;熱量表經檢定合格。
據瞭解,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用戶熱費爲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之和。具體計算公式爲: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按照規定,用熱戶應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現行面積熱價一次性預交採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供熱前,供熱單位應公示用熱戶熱量表讀數。供熱結束後,供熱單位應於30日內將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通知用熱戶;如有異議的,雙方於15日內進行復核。用熱戶應從每年度6月1日開始,持上一採暖期供熱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原件和用熱戶用熱量確認單辦理採暖費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新建居住建築入住後的第一個採暖期進行計量抄表試驗,按照現行面積熱價收取採暖費;第二個採暖期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用熱戶可申請第一個採暖期按供熱計量收費。
已部分入住並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居住建築,其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照供熱計量交納采暖費。辦理暫停或恢復用熱的用熱戶,應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交納熱能補償費。熱量表因用熱戶人爲損壞的,則供熱計量收費按面積熱費的120%進行結算,並由用熱戶對熱量表進行賠償。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可自行設定室內溫度。如室內溫度無法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視爲供熱不合格,供熱單位應按本市相關規定退還採暖費。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本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採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