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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賣房過程中違約,房主孟某被買房者劉某起訴,一審法院判決孟某賠償3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劉某上訴後,市一中院判決其獲賠100萬元。
2013年1月20日,孟某、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孟某以1280萬元的價錢將一處房產賣給劉某,並約定200日內辦理過戶。另外還約定,如果孟某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則應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劉某支付違約金。
2013年3月22日孟某發短信告知劉某不能把房子賣給他了,並表示會酌情補償。雙方對此協商未果,劉某訴至法院,索賠400萬元。
庭審中,孟某稱把房子賣給別人的原因是“當時‘新國五條’馬上出臺,我怕影響賣房”。孟某說,當時有傳言北京在3月25日開始實施相關細則,劉某家因有三套房而遲遲未取得購房資格,因此他纔將房子在3月22日以同樣價格賣與第三人。
一審法院認爲劉某在簽訂買賣合同及補償協議時雖不具備購房資格條件,後劉某亦積極採取措施,將兩套房屋賣出以符合購房資格條件,故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原因,雙方均有過錯。在此基礎上判決孟某賠償劉某一半的居間費並賠償損失30萬元。
劉某上訴後,二審法院審理認爲,雙方通過口頭協商將辦理網籤合同時間提前到“新國五條”出臺前。由於該政策何時出臺,雙方均不知曉,故雙方不斷用短信方式協商以加快合同的履行。至2013年3月22日,劉某已經賣掉了自己家庭的另外兩套住房並取得購房資格。此時,新政策尚未出臺,但孟某卻已將房屋賣與他人且迅速辦理了過戶手續,其行爲已構成違約,並給劉某造成一定損失,因此孟某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結合劉某取得購房資格的時間,二審認爲30萬元數額過低,但劉某主張的400萬元損失數額過高,故二審法院酌定孟某賠償劉某損失100萬元。(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