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7月1日開始實施
2014-06-13 08:46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維護直管公產房屋承租人、管理單位和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本市頒布了《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從7月1日起開始實施。日前,本報就有關熱點問題采訪了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

  直管公產房屋是指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由市國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廣大居民群眾和行政事業單位、工商、金融、服務企業的切身利益。為履行好市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能,多年來本市相繼出臺相關政策,不斷強化直管公產房屋產權產籍、租賃、修繕等管理。

  此次頒布的《辦法》全文共三十二條,與以往相比,《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推動直管公產住宅房屋出售相關政策。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實群眾財產權益,加大直管公產住宅出售力度,《辦法》中調整了現行直管公產住宅使用權轉讓、轉租政策,停止使用權置換和轉租。《辦法》第七條規定,可售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應當由承租人購買房屋產權後,方可出租。第十條規定,對於可售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轉讓房屋使用權時,須由受讓人購買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產權。

  二是規范了直管公產房屋的租賃管理。為保護直管公產房屋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權利和經濟利益,《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統一規范了直管公產房屋租賃行為,明確了直管公產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期交納租金,遲延支付租金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規定了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保管自修方式,轉租、轉租收益的用途等內容。

  三是完善了直管公產房屋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承租人。為規范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內部調整變更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四是規范了直管公產房屋使用、修繕管理。為規范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為,提高房屋修繕管理服務水平,保證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辦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二條明確了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規范了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修繕責任,修繕費用使用管理。

  五是加強了直管公產房屋的資產管理。為加強政府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直管公產房屋的出售收入、產權調換、征收補償等內容,出售收入、征收補償等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項使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為加強直管公產房屋權屬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翻建、改建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的所有權性質。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依法申請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稿源: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政務網  編輯: 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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